教职工探亲假交通费报销流程
人事处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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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探亲假路费报销人员到人事处领取、填写《教职工探亲假交通费报销审批表》,同时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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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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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填好的《教职工探亲假交通费报销审批表》,交所在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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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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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所在部门审核后的《教职工探亲假交通费报销审批表》到人事处办理审核、登记、签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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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处报销交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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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人事处已审批的《教职工探亲假交通费报销审批表》到财务处报销交通费(具体报销车票额度与标准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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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参加工作满一年及以上的在职固定职工,与父母、配偶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即: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可享受探亲待遇,具体为:未婚人员探望父母一年一次;已婚人员探望在异地的配偶一年一次,探望父母四年一次。四年一次探望父母,超出基本工资30%部分方可报销,报销车票为微机打印的票据,且行程合理。
二、教职工休探亲假,一律安排在学校寒、暑假期间,其时间以寒、暑假的长短为限。
三、初次办理报销者请提供以下证件或证明材料:探望父母者须提供父母户口本复印件或父母所在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已婚职工探望配偶,要出示结婚证,并提供配偶所在单位或单位辖区证明。
四、当年发生的探亲假车费必须当年报销,过期作废。
五、探亲假交通费报销审批一般集中在每年的3月和9月办理。